第09版:津门策论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全面学习深入领悟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回到首页 | 标题导航
2022年12月02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面学习深入领悟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科学构建政府治理体系
张宜云 龚红卫 寇大伟 宋华琳 刘志松 王 焱 段 威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部署、确立新目标,标定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航向,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总部署,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出了法治建设先行区的建设目标,实现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政府治理法治化等“八个走在前列”,让法治成为天津的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总体目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推动政府高质量立法 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张宜云

  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作为立法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依托作用,承担着大部分法规的起草和规章立法工作。近年来,天津市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请审议的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促进海水淡化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等创造了多项“全国首部”。下一步政府立法工作还要在多个方面实现质效双提升。

  第一,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要立足“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以立法推动制度创新、巩固改革成果、破解发展难题,为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改革开放注入法治力量。一是在数字经济发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创新、标准化水平提升、国际消费中心建设等方面持续用力。加强惠民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回应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所需的立法需求,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二是在城市更新、机动车停车管理、全民健身、业教保医等方面持续用力。加强社会治理立法,为实现高效能治理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在数字政府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基层治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方面持续用力。加强新兴领域立法,促进新技术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要做好前瞻性立法研究,及时回应新兴领域立法需求,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四是在数据流通交易、生物医药、快递等新兴产业,自动驾驶、云计算、区块链等方面持续用力。

  第二,探索“小快灵”立法,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为满足新时代发展所需,回应各方立法期盼,需要丰富立法形式,探索开展更多的“小快灵”立法,通过“小切口”解决问题,推进发展、保障权益,为现代化大都市发展提供更加及时精准高效的制度供给。应在立法项目筛选、体例安排、条款内容设计等方面进一步精细化,合理安排立法体例,精准设计制度措施,追求“小而精”“精而准”“有几条立几条”,小题目、少条文、精内容,突出天津特色,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推进协同立法,打造区域协同立法新范本。今年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和协同发展合作机制,给协同立法带来了广阔发展空间。应进一步完善与京冀政府间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和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制度,完善与人大及其法制工作机构的协同机制,形成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合力。深入推进行政立法协同,实现立法联合攻关、协同探索、同步调研、同步制定。可进一步拓宽协同立法领域,向产业升级转移、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扩展,在产业转移、区域标准统一、人才数据流动、社保医疗养老等方面开展立法协同,推动形成统一规范、自由流动的要素市场和区域法治环境,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作者为天津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龚红卫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条件,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天津市在推进天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同时,通过不断改革创新,奋力推进法治建设先行区建设,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贡献着天津之力。接下来,仍要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方面持续发力。

  第一,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区域跨领域联合执法。一是持续深化城市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渔业等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构建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加强审管衔接,形成审批服务监管、监管支撑审批的审管衔接工作格局;三是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领域联合执法,实现线索信息共享、执法标准统一和处理结果互认。

  第二,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充实街镇综合执法力量,提升基层执法效能。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同步下沉编制资源,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提升街道(乡镇)执法能力;二是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知识产权、野生动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食品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京津冀跨区域执法协同;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制定各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音像记录管理等配套制度;四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满意度。推行柔性执法,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手段引导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好全市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示范优案”评选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正反向激励作用。

  第三,持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一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提升监督合力的整体监督效能。进一步建成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推广天津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应用,实现互联互通全方位监管;二是推进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情况统计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制度。健全投诉举报办理程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三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常态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发挥政府督查作用,优化督查方式方法,推动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协调衔接。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制建设。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寇大伟

  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的必然产物,是“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抓手,应通过法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一,发挥制度优势,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一是要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性制度,将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监督。二是提高地方政府的承接能力。优化纵向政府职责体系,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保障下放权力接得住、接得好,尤其要提升基层政府的承接能力和服务水平。三是要继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证照分离”“照后减证”“一企一证”改革,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审批制度,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取消重复审批、不必要审批。

  第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强化对要素市场交易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实现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使监管更加有力。二是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多承诺制的实行,使监管压力不断加大,要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黑名单建设,增加市场主体的违法成本,达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效果,实现联合惩戒机制部门间全覆盖,形成法治环境威慑力。三是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提升政府及其部门自身的政务诚信水平,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增强民众的信任度,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信心和活力,提高市场预期。

  第三,打造数字政府,助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一是强化数字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构建智慧高效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进技术、业务、数据相融合,打造办事更加便捷的政务环境,加快各部门数据互联互通。进一步完善全国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不对称的弊端,实现政府政策与企业信息实时互通,巩固和提升一网通办能力。二是构建全国统一的营商环境大数据平台。将地方政府信息和企业信息纳入平台,更好整合招商与投资信息;建立法规案例库,实时查阅最新最全的国家政策法规、地方政策法规;将所有企业纳入平台进行监管,实现审批与监管的有效衔接与互动。

  第四,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一是应出台营商环境评价办法。需要在国家层面制定营商环境评价办法,明确营商环境评价的程序、方法与标准,切实提升营商环境评价的有效性和法治化水平;二是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标世界一流,制定符合发展实际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回应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关切,使营商环境相关政策在落实中更加有的放矢;三是提升评价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应公开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更好发挥引领和督促作用。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 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宋华琳

  我国“十四五”规划指出,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提出了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和数字生态四大建设目标。《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在打造智能高效数字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应着力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推动在线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共享和开放,推动政府数据共享的法治建设,并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范的拘束下,保障数字治理中的程序正义。

  第一,打造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一是着力打造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支撑全市范围内“一网通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标准化,规范和细化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程,逐步建立标准化办件信息库、申请材料库、办事流程库,为场景式、集成式政务服务提供智能化工具。二是完善移动政务服务系统,实现政府传统“办事窗口”或“网上办事大厅”在移动终端的延伸,为公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探索“津心办”平台集成一体化服务,实现更多便民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将职能部门办理的“单个事项”集成为企业和群众视角的“一件事”,探索推出更多利企便民的“一件事”应用场景,简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第二,推动政府数据资源有序共享。一是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的一致性;二是优先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明确各部门政府数据信息共享的范围边界和使用方式,厘清各部门政府数据管理及共享的义务和权利,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三是进一步扩大个人电子证照和企业电子证照的应用领域,推进互通互认。

  第三,完善数字治理中行政相对人保障体系。一是建立数字法治政府与政务服务体系良好运行中正当程序的保障体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开条例》要求的透明度的约束,依法公开数字治理系统使用的目的、范围、内部政策、实施步骤或方案,并对数字治理系统运行过程予以完整记录;二是防止数字治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数字鸿沟”,赋予他们选择和拒绝使用数字行政系统的程序权利。对于医疗、社保、民政、金融、电信、邮政、生活缴费等高频服务事项,行政机关应保留必要的线下办理渠道;三是保障数字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刘志松

  形成一套完备且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反复强调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天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推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中率先突破,建立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整合资源、做实平台、完善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形成了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模式。下一步,要充分运用系统化思维,全面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实践,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一,要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顶层设计,构建系统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充分发挥三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统筹功能,提升联动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完善制度体系;构建更加紧密的部门协同机制,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社会治理协同化,凝聚各类化解途径的合力,逐步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矛盾纠纷化解程序。进一步凝聚多元主体,逐步探索社会化、市场化机制的发展模式,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工作,推动形成优势互补、专群结合、融合发力的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要加快推动地方立法,实现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实践创新到制度创新的跨越。目前,天津正在加快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地方立法工作,在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认识日益深化的基础上,要将纠纷多元化解的成熟经验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立法在全社会树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理性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实现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同互动和有效衔接,形成更合理的社会善治模式;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进行准确定位,规范其在纠纷解决中的行为,并提供监督和保障,促进纠纷快速高效地化解。

  第三,要强化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体系建设。在经费方面,健全以财政保障或专项经费为主,以政府采购、社会参与、市场运行为补充的经费保障体系。在人才方面,不断推进人才储备、分级管理、资质认证、行为准则、评价体系和培训机制建设。在技术支撑方面,通过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运用,完善综合工作平台和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快捷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纠纷化解需求。在宣传方面,要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常识,鼓励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营造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环境氛围。

  第四,要加强理论研究,系统总结实践经验成果,客观分析实践问题。坚持从当前社会实际出发,把政策主张转化为学术命题,对制度实践作出理论总结。加强对党的领导、综合机制、基层实践创新、社会力量参与、从现场到“掌上”、从传统到智能等一系列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关注制度实践,发掘局部经验的整体意义和普遍价值,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提升我国多元解纷机制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理论、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迈向更高水平。

  (作者为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

  王 焱

  政府职能法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也是规范政府权力的基础条件。《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了将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的明确要求。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成为建立政府权力法治化运行机制重中之重。

  第一,在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方面,要坚持依法行政,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一是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职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统一规范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加强动态调整和考核评估,推动权责清单同政务服务事项有机衔接。二是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深入推进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全国一张单”管理模式,普遍落实“非禁即入”。三是完善政府组织结构。深化机构改革成果,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按照扁平化、综合化设置的要求,推动街(镇)整合优化工作机构。

  第二,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方面,一是要提升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水平。着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水平,确保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二是要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化。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全面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予以反馈。对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或者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重大行政决策加强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强化专家论证。

  第三,加强行政决策规范化建设。依法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实现可追溯管理。落实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常态化跟踪检查和年度执行落实情况考核。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段 威

  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天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第一,坚持和加强党对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绝对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这一最大政治优势,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着力解决发展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难题,统筹各领域各层级各司其职、有序协同,实现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同步发展、良性互动,不断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力和引导力。

  第二,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载着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要始终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奋斗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公共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

  第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抓住“关键少数”。各级政府机关领导干部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关键少数”,要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要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断健全依法行政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持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会科学院基地研究员)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说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所属10报2刊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有关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及其子报子刊内容产品的数字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稿件签约、网络发布、转稿等业务,均需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商谈,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互换稿件协议的网站,在转载数字报纸稿件时注明“来源-天津日报报业集团-XX报”和作者姓名,未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协议的网站,谢绝转稿,违者必究。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