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等六部门近日发布通知,明确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
据了解,已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可最迟于2023年年底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也可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齐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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