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回到首页 | 标题导航
2022年09月06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蓟州法院判了一桩盗墓案
本报记者 高立红

  6位“老乡”凑到一起盗掘古墓,且接二连三作案。前不久,蓟州区法院开庭审判,6名被告人全都以盗掘古墓葬罪获刑。

  据了解,6名被告人全是蓟州区农民。2020年春天的一个晚上,韩某等3人凑在一起喝酒吃饭,郭某中途到来,表示蓟州区东部某镇有个疑似“老坟”,想去挖开碰碰运气,3人表示同意。郭某又打电话叫来张某等2人,带着铁锹、头灯等工具来到作案地点,轮流挖开两处古墓葬,盗得古钱币100余枚,耳环、耳钉等耳饰2套。几天后,又在附近挖开一处,盗得古钱币数十枚、簪子1个。上述盗墓所得的100余枚古钱币、2套耳饰被张某联系买家卖掉,共得赃款6600元,簪子被韩某拿走。经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鉴定,此案中6名被告人前两次盗挖的是一处清代家族墓地,所盗耳饰、簪子均为清代制作,属于文物。

  蓟州法院经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盗掘具有历史文化研究价值的清代古墓,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予惩处。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2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8000元不等,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耳饰、簪子上缴国库。法官提示,盗掘古墓葬罪侵犯了国家对古墓葬的管理秩序,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切不可心存侥幸,盗墓取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说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所属10报2刊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有关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及其子报子刊内容产品的数字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稿件签约、网络发布、转稿等业务,均需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商谈,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互换稿件协议的网站,在转载数字报纸稿件时注明“来源-天津日报报业集团-XX报”和作者姓名,未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协议的网站,谢绝转稿,违者必究。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