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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1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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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之谦盗摄”直冲热搜 文明观影拒绝屏摄
本报评论员 宋学敏

  2月15日下午,歌手薛之谦在微博发长文分享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称自己被“热血哭了”。结果,文中拍电影银幕配图引发“盗摄”争议,随后,“薛之谦盗摄”话题更是冲上微博热搜第一。舆论发酵后,2月16日,薛之谦作一首“打油诗”,称“本尊在谢,你在赛脸”“此心光明,亦复何言”,意指自己这样宣传得到了片方的感谢,是网友没有眼力见儿,再度引发激烈争论。

  盗摄电影是很恶劣的行为,可能面临严重的后果。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盗摄行为可能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盗摄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照等。如果盗摄行为构成犯罪,盗摄者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薛之谦拍电影画面是否为盗摄有争议。有网友表示拒绝屏摄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实不妥。有网友认为,拍照不是法律中所说的“录像”,薛之谦拍图内容没曝光剧情,也没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不少人也坦言,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花五六十块钱看个电影拍个截图,发朋友圈也算盗摄吗?”

  网友有争议,有疑问,那么,法律人士如何界定薛之谦的行为呢。其实,业内专家也是有分歧的。2021年,CCTV-6电影频道曾邀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雯雯律师,就“盗摄”做了详细的解释。该律师指出,在电影院内拍摄电影正片、彩蛋均属盗摄,拍照无论传播与否也都侵权!购买电影票,并不等于拥有盗摄影片的权利,观影仍需恪守底线。然而今年2月16日,同样是在央视的节目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窃以为这个说法较为靠谱,法律的本意是打击盗版、枪版、普清版等行为,“盗摄”指控不宜泛化、夸大化。

  朱巍的说法迅即被薛之谦转发,然而,薛之谦忽略了一个事实——社会生活中除了法律还有公德需要遵守,文明需要践行——即便他的行为不违法,不代表就是对的。须知,每张电影票背后都明确印有“影院内严禁摄影、录音、录像”的文字。更何况,在电影院里用手机屏摄影响别人观感:手机在昏暗的影院中发出亮光会刺眼、举手拍照易遮挡后排观众。薛之谦作为有影响的公众人物却做出了错误的示范。

  薛之谦事件冲上热搜,让更多的公众认识到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所有人应文明观影,拒绝屏摄,共同维护良好的观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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