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不得擅自
暂停班线运输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班线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在规定的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禁止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内上下旅客。
不得招揽
包车合同外旅客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携带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不得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应当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不得在途中滞留、甩客或者强迫旅客换乘车辆,不得敲诈旅客,不得使用低于规定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承运,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旅客换乘车辆的,应当及时调换,不得降低换乘客车类型等级,不得另收费用。
连续驾驶
不超过4小时
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连续驾驶达到四个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二名或者二名以上驾驶人员。
新报记者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