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当事人闫啸天在服刑8年10个月后出狱回家。2014年,闫啸天和同乡王亚军掏了16只小鸟并上网售卖。经查明小鸟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及隼形目隼科鸟类。2015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同年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所谓“大学生掏鸟案”当年就曾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为什么掏几只鸟能判10年?”“掏几只鸟就判十年刑,做人不如做鸟!”。其实,闫啸天掏的不是普通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科保护动物。闫啸天是鸟类社团成员,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他非常清楚自己“掏”的就是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是典型的知法犯法。他不是掏了一只,是16只,将非法捕猎的燕隼在网络上进行兜售,并非常老练且隐晦地在里面写“出几只鸟,懂的进来看”。闫啸天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属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且无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审判决并无量刑不当。
由此看来,“大学生掏鸟案”是个有严重误导倾向的话题,实则是“大学生贩卖珍禽案”。严格说来,“大学生”的身份也不该特意强调。那为何强调呢?因为更显“悲情”和“义愤”——大学生本该激扬的青春,就因在老家掏个鸟而被毁了,人生能有几个10年,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不应该因为掏了十几只鸟就受到如此重罚,云云。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同案中,没有“大学生”身份的加持,初中都没毕业的王亚军被判10年,就很少被关注。而一些人之所以有“做人不如做鸟”的感慨,也有不满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被轻判的因素,貌似可以理解。然而,正确的逻辑是呼吁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而不是与野生动物保护混为一谈。好在,所谓“大学生掏鸟案”历经多年,成为从一审到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再到判刑后再审申请被终审法院、河南省高院分别驳回,也算是一轮轮的“普法教育课”。舆论从几乎一边倒地声讨和质疑法院判决,到转而痛斥偷猎的行为,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该案早已尘埃落定,如今,却因为闫啸天获减刑刑满释放成为焦点,又引发争议。很多网友一边辟谣澄清关于该案的不实说法,一边对闫啸天家人“高调”迎接其回家的做派表示不满——帮厨的邻居,络绎不绝的亲朋,陆续到场的媒体,5月27日一早,闫家就挤满了人。搞得跟迎接啥不得了的人物似的。阵仗有些大了,但也不必太过苛责他们,可能是多年不见太过激动吧。不过,激动过后头脑还是要清醒,改过自新从头开始。但愿如闫啸天表态的那样:“今后,我一定要成为一个感恩社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