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围绕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市场监管总局1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日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情况,针对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明确红线底线
去年8月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明确要求,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此次实施办法出台,是对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介绍,实施办法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项细化,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比如,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
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
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有的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搞变通、“打擦边球”,也有的“一刀切”,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
“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准确的。”周智高介绍,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什么是“特定经营者”,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周智高表示,这既有利于遏制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增强政策实施效能。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