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天津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回到首页 | 标题导航
2024年10月08日 星期二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起草《征求意见稿》定期核查社会救助对象
让每一笔救助金都用在“刀刃”上
韩雯

  本报讯(记者 韩雯)社会救助资源宝贵,如何确保每一笔救助金都用在“刀刃”上?近日,我市起草《天津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构建“防错”核查机制,确保社会救助资源流向真正需要的人。

  《征求意见稿》表明,纳入定期核查的社会救助对象是指经区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的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是指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确保社会救助对象符合认定条件的行政行为。

  每类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时限不同,拟对特困人员和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一般以社会救助对象身份审核确定后次月为起始时间计算。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如遇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标准调整时,可提前或延期进行,待标准调整后再开展核查。如遇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新增收入、收入标准参照指标(如最低工资)调整时,应在获得收入、调整公布后次月重新计算家庭实际收入,核定救助金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核查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核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未共同生活,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财产以及供养费变化情况;家庭居住地址、共同生活成员身体状况、婚姻状况、就学等变化情况;其他按照规定需要复核的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进行核查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家庭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救助对象家庭。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社会救助对困难群众意义重大,进行定期核查,就是为了助力精准高效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坚决杜绝“错保”等问题,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更好发挥其保民生、托底线、促公平的重要作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说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所属10报2刊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有关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及其子报子刊内容产品的数字化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稿件签约、网络发布、转稿等业务,均需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商谈,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互换稿件协议的网站,在转载数字报纸稿件时注明“来源-天津日报报业集团-XX报”和作者姓名,未与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有协议的网站,谢绝转稿,违者必究。
天津日报报业集团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