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雯)过去申请社会救助,在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时,往往因为家里有一部车或是家庭存款稍微超出一点儿就被“绊倒”,从今年3月1日起,我市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定进一步放宽,建立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对于那些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机动车的家庭,可以允许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一辆机动车;对于家庭因为治疗,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且累积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从市民政局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对于提高低保家庭生活质量,方便群众将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据介绍,不仅仅是申请社会救助,对于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临时救助等,也要定期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其中,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类;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三大类不计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经济状况变化,我们对原先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政策进行了调整,适度拓展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收入与支出范围。”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处长张雪松介绍,为了鼓励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依靠劳动改变生活,新修订的《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办法》明确了“低保渐退”和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办法》规定,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的救助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自首次就业当月起1年内,按就业收入的 15%扣减(单人每月可扣减就业成本最高不超过600元)就业成本,确保低保家庭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办法》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建立了低保家庭财产‘豁免’制度。”张雪松表示,《办法》在修订中,建立了对低保家庭因为家庭生活的特殊需要,适当放宽对财产要求的“豁免”制度。对于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康复、重病人员治疗,对车辆和家庭货币资金适当放宽了有关政策。如对家用机动车,《办法》规定,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且该机动车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医院长期就医使用,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现值不超过2.5万元。对于家庭因为治疗,家庭成员人均存款超过同期24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且累积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如何确保新政策落地见效?张雪松说,民政部门将通过开展政策解读培训、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加强绩效评价等措施,指导各区认真抓好《办法》的落实,完善政策法规,建立起天津低收入人口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落实医疗、住房、就业、教育等相关专项救助,强化急难型救助,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兜住底、兜准底、兜牢底”,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