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晨霞)《天津市深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近日出台,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与两年前出台的《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相比较,新版实施方案在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方面均有调整。
《方案》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
《方案》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等方式筹集。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12%缴费,个人按照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12%缴费。试点期间,统一为单位缴费每人每年9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90元。其中,单位缴费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月划出,个人缴费从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中按月划出。
在评定管理方面,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通过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作出评定结论次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评定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评定。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执行。民政、医保等部门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失能评定标准体系。
失能评定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能够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参加公开投标。失能评定人员应具有临床、护理、康复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失能评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按规定参加失能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
在护理服务方面,《方案》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基本生活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逐步将辅助器具服务纳入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分为机构护理服务和居家护理服务。
我市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定点护理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医师、助理医师、护士,以及按规定培训合格的养老服务人员,纳入专业照护人员管理。专业照护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应当符合规定配比要求。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自主选定的照护人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纳入亲情照护人员管理。
根据不同护理服务方式,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其中机构护理服务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天7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居家护理服务由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提供全部居家护理服务的,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月210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
由亲情照护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的,基本生活护理服务部分按照每月750元标准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给亲情照护人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同时申请定点护理机构专业照护人员提供专业护理服务,专业护理服务部分最高支付限额每月1100元,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75%,个人负担25%。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人员变更护理服务方式的,自变更次月起按新的护理服务方式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