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对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规则》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派驻机构工作,让派驻监督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明确角色定位,是做好派驻监督的基础。派驻监督,是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强化自上而下组织监督的重要形式,其本质是政治监督。派驻机构履职尽责,归根结底要聚焦“两个维护”,确保推动驻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务须始终从讲政治的高度和谋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通过治小病、治未病,维护良好政治生态,最大限度激发驻在单位各方面积极因素,进而促进驻在单位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担起职责使命,是做好派驻监督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是打头阵、第一位的,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派驻监督务须始终坚守监督这个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切实发挥好“探头”作用,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伸长耳朵、瞪大眼睛,及时提醒、防患未然,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把派驻监督这一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聚焦重点任务,推动派驻监督取得实效。派驻监督既要聚焦“关键少数”,也要把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其他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纳入监督范围,做实监督全覆盖。充分运用派驻监督具备的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等特点,把“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聚成合力,切实推动驻在单位党组织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从而达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效果。
强化派驻监督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务须用好纪律和法律“武器”,当好政治生态“护林员”,不断提高及时发现“病树”、协同处置“烂树”、准确把握“森林”、有效厚植“土壤”的能力,真正擦亮“探头”、强化监督实效,真正做到既看得见、又管得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