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记嘱托 学思践悟 善作善成 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 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2024年10月11日  侯小菲 王会芝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日前,天津社会科学院与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共同举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讨会暨生态文明海河论坛(2024)”。来自生态环境部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社会科学院等专家学者围绕“培育绿色生产力  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主题开展学术研讨,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绿色发展法治保障等领域共谋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

  一、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是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新质生产力是以创新为主导,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的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这一重要论断深刻阐明了新质生产力与绿色生产力的内在关系,指明了发展绿色生产力的重要方向和实践路径。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孙佑海指出,绿色生产力是一种先进的生产力质态,它摒弃了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通过科技创新、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等途径,推进经济、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高效率、更可持续的新动能。南开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吴婧教授认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任重道远,大力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能够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二、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形成高质量的生产力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发展绿色生产力,产业是基石,要进一步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服务业、壮大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温娟提出,要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前瞻布局绿色氢能、新型储能、先进碳材料等绿色低碳型未来产业,不断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吕溥研究员认为,资源循环利用是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的重要抓手,要大力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加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持续推进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天津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王会芝研究员认为,进一步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生态服务业,加快构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生态经济体系。

  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形成高效能的生产力

  环境治理是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的重要基础。生态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绿色低碳发展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由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由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由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同时,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需求依然迫切。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郭红燕研究员认为,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快构建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共同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要强化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引导公众向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转变,搭建社会参与绿色低碳行为的平台,增强社会主体参与环境治理的能力。

  四、以高水平法治支撑和服务绿色生产力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也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新质生产力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为其提供坚实的基础、稳定的环境、有力的保障和良好的氛围。法治能够将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法律规范引导保障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同时,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也需要高水平法治予以防范化解。孙佑海提出,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深化法治建设,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科学的制度保障。一方面,依法做好发展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生产力的顶层设计,加快健全完善发展绿色生产力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气候变化应对和“双碳”专项法律,建立碳达峰碳中和核算、认证、评估制度。另一方面,创造良好的保障新质生产力和绿色生产力发展的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有效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活力,把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律实施能力的优势转化为推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不竭动力。

  (作者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社科院基地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