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宋杨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宋杨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宋杨辞去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宋杨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