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红桥区的一处房屋,登记在王某某名下,后变更登记在杜某某名下。2017年10月,双方经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上述房屋归杜某某所有,王某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手续办理完后,王某某以协议离婚是“为了规避买房‘限购’政策,不是其真实意思”为由拒绝腾交上述房屋,杜某某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7年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该离婚协议履行。房屋已经约定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及时将房屋交予原告,以“协议离婚只是为买房及办理手续”为由不同意腾交房屋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另查明,原告曾在离婚时支付90余万元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一处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现已交付被告使用。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将红桥区的房屋腾出交付原告。
【法官释法】
本案是一起因协议离婚产生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日常生活中,常有为钻住房限购、子女上学等政策空子而“假意”离婚或协议离婚后反悔的情况。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离婚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可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协议合法有效,一旦签订,双方都应严格履行。
法律的重要价值是保护合法权益。遵守法律,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反之,不遵守法律、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当事人主张或实施“假离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法外利益,视离婚为牟利工具,玷污婚姻关系的纯洁性,背离婚姻的目的和属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法院应当否定“假离婚”的诉请,维护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效力。本案中法院以事实为根据,否定了以“假离婚”为由拒绝履行财产协议、恶意占有离婚后属于女方财产的行为,保护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同时应当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一旦生效,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我国《民法典》设计离婚冷静期制度,其初衷就是为了有效避免草率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红桥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