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2024年11月01日  齐俊妍 曹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提升服务贸易,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形势下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部署。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贸易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应抓住创新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服务贸易是当前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领域,对经济增长和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当前,全球服务贸易深入发展,据世贸组织统计,2013—2023年,全球服务出口年均增长4.9%,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货物贸易,约为货物出口增速的两倍,占货物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增加到四分之一,服务贸易正成为拉动全球贸易的增长引擎,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影响。服务贸易涵盖了比货物贸易更丰富的内容,具有其他经贸活动无法比拟的天然“黏合剂”功能,决定了服务贸易在新发展格局中的独特地位。一方面服务贸易的开放有助于有效增加高端服务产品的供给,并通过进口高端服务的外溢和示范效应,带动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优化内需市场结构,为“内循环”提供有效支撑;另一方面,服务贸易将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结构和层次。服务贸易不仅是连接不同分工环节的纽带,而且是全球价值链各环节创造价值的主要来源。面对世界经济不确定性风险和“逆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增强我国参与经济国际循环的抗风险能力,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无疑是重要的路径。

  ●二、以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

  此次《意见》针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出了五方面20项重点任务,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新机制,其中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是首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坚持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服务贸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服务领域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有序扩大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提升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开放平台功能,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一)主动对接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服务领域规则、规制、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并与促进要素高水平跨境流动相结合

  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成为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2022年12月,《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正式启动生效,标志着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在增强服务业领域政策透明度、提高许可和资质审批效率、降低企业跨境交易成本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意见》指出,要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国内规制参考文件》,规范服务领域许可、资质和技术标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提高监管政策透明度,降低跨境服务贸易成本。研究开展服务提供者认证工作。另外,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均将服务贸易作为主要条款,不断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并提出了涉及数据要素流动、人员资金技术流动等“边境后”措施。未来我国需进一步主动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国内服务贸易领域改革。同时,制度型开放还必须和资源要素的高水平跨境流动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的深度融合和对接。首先,通过签证便利化政策、国际人才引进计划以及职业资格国际互认等措施,更好地促进国际专业人才流入,为国内市场注入新鲜的知识和创新理念。其次,人民币跨境使用的简化,以及更灵活的外汇管理机制将有效推动服务贸易的资本流动,确保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有足够的资金运作能力。第三,数据作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其跨境流动的规则制定将直接影响国家的数字经济竞争力。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高效便利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是推动服务贸易制度型开放的关键。

  (二)建立健全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增强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规则创新能力

  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是国际高标准自贸协定在跨境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开放安排的主要模式,《意见》强调了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的重要性,以及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今年3月,商务部发布的《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对跨境服务贸易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我国服务业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举措。未来需要着力提升负面清单的管理能力,服务贸易本身涉及多个领域,因此在负面清单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实现多层次、跨部门的协调,以避免由于法规冲突或不一致而导致的政策遗留问题。第一,相关部门要加强各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事项与负面清单的工作衔接,及时调整与负面清单不符的法规等。这不仅能确保负面清单的有效实施,也将提升政策在市场中的执行力和落实效率。第二,不断增强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规则创新能力,加强重点行业监管和风险监测,优化资金、技术、人员、数据等要素跨境流动监管,建立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开放举措的风险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特别是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涉及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两大核心问题,未来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将会成为企业跨境服务贸易的重点。第三,研究建设与负面清单管理相适应的全国跨境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实现信息的集中化管理,为政策的实时调整提供数据基础,通过信息平台,打破信息壁垒,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也为在负面清单实施过程中不断增强开放监管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规则创新能力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三)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领作用,稳步推进全国跨境服务贸易开放进程

  对外开放平台在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引领角色。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试点示范平台建设,持续推出各项开放创新举措,使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与制度型开放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开放平台的先行优势,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路径,稳步推进全国跨境服务贸易的开放进程。未来可依托已成立的2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和28个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不断推进服务贸易领域的开放进程。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在制度创新的同时更肩负着压力测试的任务,为此应积极对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建设以科技创新、服务业开放、数字经济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此外,在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基础上升级建设的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要在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全链条监管、风险管理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承担重要的探索任务,通过不断创新和完善政策框架,为全国范围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成功案例,打造服务贸易综合改革开放平台和高质量发展高地。各类对外开放平台还需在推动国内区域协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共享资源、共建市场、共设标准,提升区域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更好地实现区域服务贸易产业链的共荣共生。

  (作者分别为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自由贸易区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市自由贸易区研究院研究员,均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