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为了接外孙过家门不入,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间受到的伤害算不算工伤?近日,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行政诉讼案给出答案。
村民胡女士56岁,在蓟州区某单位做环卫工。事故发生当天,她驾驶三轮摩托车,按照下班回家的路线,行至村口却没有进村,而是继续前行,接外孙放学,返回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胡女士负次要责任。几个月后,胡女士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事故伤害认定工伤。
胡女士所在的单位有不同意见,向蓟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包括:胡女士仅为劳务提供方,与单位没有行政、人事隶属关系;胡女士下班后经过回家路线的终点后再去更远的地方,返回时发生交通事故,其接孩子放学的路径不属于其上下班必经路线或合理路线;接送孩子不是隔辈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不能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
法院逐一评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回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胡女士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仍可以认定工伤。根据最高院“上下班途中”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胡女士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属于日常生活所需,综合考虑其下班路线图,其所走路线并未超出合理路线范畴,被诉《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该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蓟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单位的诉讼请求。该单位不服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