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协同立法 推动京津冀高质量协同发展 2024年05月12日  李燕林

  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天津视察指导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事关天津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对天津工作提出“四个善作善成”的要求,强调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改革开放、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以及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他强调,“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以更大决心和力度推进改革开放,在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中勇担使命、开拓进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

  区域协同立法是京津冀新质生产力协同发展的法治保障基础。202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使得区域协同立法在制度层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当前,全面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必须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创新区域协同立法的模式选择,完善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

  ■ 明确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是推动协同立法的着力点

  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涉及的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问题,也是推动协同立法的制度抓手。立法项目协同,意味着三地人大首先在立法动议层面达成一致,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立法事项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必要性。京津冀三地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指引,围绕“跨行政区域事务”进行立法。因此,应当将“影响范围”作为界定立法事项范围的核心要素。立法事项既要涉及区域地方性事务,又要适宜协同。

  同时,应当通过立法项目征集制度汇集公众对协同立法的需求,并从中识别涉及跨行政区域事务的内容,为后期设置立法项目作准备,之后通过立法前项目论证制度对汇集的民意进行筛选和整合,通过立法理由说明确定立法议题。具体来说,京津冀三地人大根据“四个善作善成”的要求和《关于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结合跨行政区域性事务管理中的实践,在立项前应加强前期的调查,对广泛搜集到的立法项目中,迫切需要立法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目的是过滤掉不适宜协同立法的项目,进而纳入立法规划中。立法前项目论证内容包括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等,并且应当保障立法成本与效益成果均衡。

  因此,京津冀三地人大应当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四个善作善成”的要求,以积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为基础,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出发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历史文化传承和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等重点领域开展协同立法,不断整合区域立法资源,发挥协同立法优势,坚持问题导向,优先选择关联度高、立法难度小且立法需求迫切的项目,以“小切口”实现大突破。

  ■ 创新协同立法的模式选择,是推动协同立法的重点任务

  在立法活动中,立法模式的构造并非是单一的,立法模式的不同体现着立法者对立法价值与立法行为的不同选择,立法模式的选择是立法系统运行顺畅与否的重要保障。京津冀协同立法应当形成中央专门立法、地方协作立法和地方单行立法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立法模式。

  其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顶层设计的事项应当进行中央专门立法,打破协同发展的行政障碍,以保障京津冀“大协同”的区域定位和发展格局。京津冀三地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央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京津冀地区在地理位置上虽为整体,但是由于行政区划和级别的缘由,三地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和不对等,容易给三地的平等沟通和协商带来实质性障碍。因此,在顶层制度设计方面,应当依靠中央立法机关将协同发展的理念、模式、机制等重要问题固定下来,为未来区域协同立法和协同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地方协作立法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把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战略牵引,在法规名称、立法原则、调整对象、篇章结构、主要制度、协同机制等方面保持一致,实现京津冀地区协同立法的实质性发展。地方单行立法主要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目标,通过地方人大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主动与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凸显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辅相成的特点,进而实现多方利益协调与区域协调共同发展。

  未来,京津冀协同立法应当继续创新立法模式,以中央专门立法为基础,地方协作立法为重点,地方单行立法为补充,构建“三位一体”协同立法模式,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形成合力,为京津冀地区高质量协同发展提供助力。

  ■ 完善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是推动协同立法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强调,要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要求天津在使京津冀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先行区、示范区中勇担使命、开拓进取。在三地人大的推动下,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协同方式实现松散型到紧密型的重大突破。为推动协同立法向纵深发展,应当继续完善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为协同立法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信息公开共享是现代化法治发展的趋势,也是京津冀三地协同立法的基础。立法公开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前提,也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更是民主立法的应有之义。有信息公开才具备信息共享的可能性,充分有效的信息共享与互动能够打破“信息孤岛”,促进区域间立法资源整合,实现三地人大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良性互动,提升协同立法效率。此外,应当依托门户网站等数据平台建立内部信息公开共享数据库,将立法过程中关于立法规划、立法项目、立法起草、立法征求意见、审议情况等立法资料,全部纳入数据库进行公开。建立交叉备案审查与动态清理机制。备案审查工作是立法质量的后端保障机制,也是立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三地立法机关在通过地方性法规之后,应当向区域内其他立法机关进行备案,实现协同立法“有件必备”。其他立法机关接受备案的同时,应当对立法进行协调性审查,以保障地方立法与协同立法的一致性,对于文本内容中出现影响区域共同性利益的情况,应当继续通过协商解决。以此,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应当结合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将涉及协同立法事项且与协同立法成果相抵牾的立法文本进行集中审查和清理,以确保法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要在健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加快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入推进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更大成效。”深化区域协同立法是化解地方立法冲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未来还需各地人大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担当起新时代赋予人大的历史使命和责任,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契机,共谋区域协调发展新思路。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