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教育,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生态文明基本知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质,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应当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统筹推进、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落实将生态文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生态文明教育应当深入宣传贯彻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坚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持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
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是:
(一)开展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教育;
(二)开展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教育;
(三)开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教育;
(四)开展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教育;
(五)开展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教育。
第五条 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各界应当组织和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众应当积极参加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将生态文明教育工作纳入相关规划,研究制定生态文明教育政策、目标,建立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编制本市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并推动落实,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第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将生态文明教育情况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在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时,明确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
国家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生态文明教育实施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督促干部职工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第十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接受生态文明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落实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或者工作安排,结合自身特点,安排对从业人员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教育。
重点排污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教育。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学校、幼儿园教育内容,指导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建立生态文明教育督查评估机制。
幼儿园的生态文明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生态文明意识。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要求,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相应课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生态文明行为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实践教学等形式进行生态文明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先进生态文明理念、丰富生态文明知识、正确生态文明态度、扎实生态文明实践技能的新型人才。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结合绿色社区创建和美丽村庄、美丽庭院建设等工作实际,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对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生态文明教育,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 倡导和促进家庭生态文明教育,鼓励形成节约资源、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的行为习惯,树立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生活的良好家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未成年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助、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参与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鼓励社会团体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能力,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相关宣传教育,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第十七条 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等,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通过开设宣传栏目、专题节目等方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公益宣传。
第十八条 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创作、影视创作、词曲创作等,发挥生态文化引领风尚、凝聚共识的作用。
第十九条 鼓励、引导、支持下列场所建设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动物园、植物园等;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依法可以对外开放的区域等;
(三)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
(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工作。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区内确定至少一个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并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提供生态环境教育服务:
(一)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其他按照国家要求向社会开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每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所在的周为本市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
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期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活动,具备条件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生态文明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本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见面会等形式,主动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的生态文明教育合作,采取交流宣传活动经验、联合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推进生态文明教育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2年9月1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