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
立法织密保护网 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09月29日  徐丽 孟若冰

  本报讯(记者 徐丽 孟若冰)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设专章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机关的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增设了网络保护一章,更加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强化全社会保护责任

  设定强制报告制度

  《条例》明确,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都有责任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特别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成才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条例》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鼓励报告和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细化家庭保护

  完善学校保护

  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的重要起点。《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学、自理、自律和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能力。

  针对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问题,增设委托照护制度,使委托照护作为监护制度的有益补充。

  学校、幼儿园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条例》对教书育人、安全保障、关爱未成年人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学校和幼儿园的责任。比如,对课时作业量、教学辅助材料等内容作出规范,全面贯彻落实“双减”政策要求;加强食堂配餐、校车运行、文体活动等方面管理;学校、幼儿园与家长建立有效联系机制,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等。

  充实社会保护

  加强网络保护

  《条例》明确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如,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查询制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等侵害。

  《条例》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不同角度,对网络环境管理、企业和行业责任、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如,针对社会关注高的手机使用问题,规定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条例》还设专章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