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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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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仲裁11家小店 “劳动碰瓷”要不得
本报评论员 宋学敏

  9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布一个案例。小陈到一家餐饮食堂公司应聘“饭堂厨工”,工资每月3600元。第一天结束后,主管便告知小陈不用来了,给其结算了一天的工钱。小陈认为,餐饮食堂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故辞退,就此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香洲法院起诉,要求餐饮食堂公司赔偿36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调查,小陈在半年时间里,针对不同用人单位,先后提出共计11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诉求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每家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大致是1至2天,最长不超过7天,说明其并没有与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前段时间,我们栏目评论过劳动仲裁成了求职“污点”现象,提到过“劳动碰瓷”问题。用人单位审核求职者有无劳动仲裁记录,也有防碰瓷的因素。所谓“劳动碰瓷”,是指个别劳动者专门选取管理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就职,利用用人单位的疏漏与制度的缺失,通过消极怠工、主动找茬、秘密取证等方式主动提出辞职或诱导用人单位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然后,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本案中的小陈就是典型的“劳动碰瓷”且是“高手”——半年碰瓷11家小店,入职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收集证据,然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没达到目的再起诉。小陈的手段够阴险狡诈。第一天上班就偷奸耍滑,当天上午活没干完、碗筷没洗就下班,诱导后厨主管认定其不合格。更恶毒的是,小陈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多为录音、录像、照片,明显可以看出其从应聘开始就有目的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这就是奔着事后索赔去的。而食堂公司给其结算了一天的工钱,支付相应报酬,已经很厚道了,不属于违法解聘。每一份兢兢业业的努力都值得尊重,但如此“维权”,不值得提倡,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有些“劳动碰瓷”甚至涉嫌犯罪,不但受不到法律保护,还是依法打击的对象。比如,2021年9月份至2022年9月期间,周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招揽陈某、谢某等人,多次利用招聘网络平台查找招工信息,在广东、湖南、福建等地,假意应聘用工,到现场后提出无理要求或制造事端,迫使招工方拒绝用工,随后采用纠缠、围堵、恐吓等手段向用工方勒索误工费、路费、餐费等,敲诈用工方钱财,共实施犯罪41起,数额达人民币40万余元。福建省福清市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周某等人分别判处四年七个月至十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类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劳动碰瓷”,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

  法律对“劳动碰瓷”说不,同时也提醒中小企业完善用工制度,积极开展自查,及时发现漏洞隐患,预防和减少用工法律风险。此外,在日常管理中也要注意保存证据,对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等,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入职时知悉并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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