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十余次“天降”垃圾 坠物中找不到线索 一句话成破案关键 抽丝剥茧 “黑手”是这样找到的 2024年12月11日  张艳 通讯员 于雷

  从天而降的垃圾

  电梯摄像头拍摄到王某画面

  一幢30层的高层住宅楼出了件怪事儿。隔三岔五就有一袋垃圾从天而降,接连两个月,相继发生了十几次,这一时间,一楼地面上快餐盒、菜叶子、碎纸片七零八落……然而,垃圾里翻出的线索让侦查方向更加凌乱,民警最终从杂乱线索中找出“始作俑者”,究其原因,就是为了给别人添堵。

  垃圾隔三岔五从天降

  “一开始,我们都觉得不定是哪家孩子淘气扔的垃圾,也没太当回事儿,没想到,两个月了垃圾就没断过溜儿。”一名小区居民说,扔下的都是一些生活垃圾,所幸没有伤到人。有一次,可能是垃圾有些重,一下子把快递站的顶棚砸漏了,快递站的工作人员这才报了警。

  公安河西分局陈塘庄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来到事发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垃圾集中扔在小区2号楼一楼快递驿站附近,驿站门口塑料棚顶被砸出一个洞,一部分垃圾还挂在棚顶,周围散发着臭气,脏乱不堪。

  民警走访居民及小区物业,汇总近期的类似警情,得知垃圾不仅出现在2号楼下,其他几个楼也有高空抛垃圾的情况发生,集中在这两个月,竟多达十几次。

  别小看这些生活垃圾,它们的威力可不小。据统计:一颗重30克的鸡蛋从18楼抛下可以砸破人的头骨;一根重70克的香蕉皮从10楼自由落下,冲击力相当于本身重量的25到36倍。这些隐形的危险,时刻威胁着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快递驿站又是居民聚集的地方,大家平日里取快递时都担心会遇到高空坠物。

  垃圾堆里线索对不上

  民警着手查找这只扔垃圾的“黑手”。

  出现高空抛物的建筑有30层高,民警调取小区快递驿站内外的监控探头,但探头摄录的角度太低,只能拍到快递驿站周边的部分视频,拍不到高楼层的情况,不过也记录下了垃圾被扔下来的时间段,都是在夜间。

  先从垃圾堆里找线索!民警从散落的垃圾里翻出一些撕碎的快递面单,将碎纸片仔细拼接、比对。民警欣喜地拼出来地址后很快又大失所望。原来,拼出来的地址竟然和楼门完全对不上。3号楼下出现了2号楼的垃圾,2号楼下竟然还有1号楼的垃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

  “太奇怪了,我家的垃圾自己长腿去2号楼了!”被民警按照垃圾堆里拼出来的地址找到的这位居民一脸茫然,称垃圾的确是自己家的,但自己从来没有去过其他楼门,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儿。

  走访中找到破案关键

  小区的物业管理很规范,卫生有专人打扫,居民家门口的垃圾每天清晨都有保洁人员清理,所以很多居民每天晚饭后都会把垃圾装在塑料袋里放在家门口。

  民警决定挨家挨户上门入户走访,看看居民近期有没有遇到什么可疑情况。

  “我喜欢打扫卫生,经常把垃圾盛在塑料袋里放门外,有时刚刚放在门口的垃圾,没过一会儿就不见了”,一位居民反映。她起初认为是保洁员勤快,但有时候垃圾袋消失后,地上还散落着很多垃圾,像是有人翻过,“如果是保洁员一定会清理干净的”。居民这句话成为破案的关键线索,民警推断,很有可能是有人故意将别人的垃圾从高空扔了下去。

  办案民警决定从监控视频切入,从垃圾落地的时间段进行摸排。经过细致侦查,民警发现一天晚上9:00左右,每隔两三分钟,就有一袋垃圾被扔下楼,当晚一共有三袋垃圾落地。锁定垃圾落地的时间点,民警对楼内大堂、电梯间里的监控视频进行倒追,看这个时间段出入的居民。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辨看数十个小时的监控视频,终于锁定了一名可疑人员的身影。这名可疑女子在电梯里上上下下,游走在十几层楼之间,并没有下到一楼。经过群众辨认,女子是住在11楼的业主。

  扔垃圾就为给别人添堵

  这位女子姓王,今年60多岁,家里儿女双全,子女的工作也都挺好,家庭条件还不错,但邻居反映,女子平日喜欢贪小便宜,长期在楼道里占“地盘”,也因此和邻居发生过一些纠纷,邻里关系并不好。

  经过大量走访查证,民警掌握关键证据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一开始,王某还不承认垃圾是她扔的,但在民警出示大量证据后,她也只得坦白了扔垃圾的行为。原来,王某因为和邻居相处得不太好,想给和她不睦的几位邻居添点儿堵,于是她每天晚上出门,把不睦的邻居家以及其他家门口的垃圾袋倒在地上翻个遍,把自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放在随身携带的袋子里,其他不想要的垃圾也带走,再找个窗口故意扔出楼外,扔垃圾的时候也不管是在几楼,也不去考虑会不会伤到人。王某怕被抓住,扔垃圾的时候从来不扔自己家的垃圾,也不在自己所在的楼层扔,而是舍近求远,多走几步路去别的楼层,甚至还会到其他楼门扔,她觉得即便查出来,也查不到自己。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进行了处罚,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王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居民们表示了歉意。

  法律链接

  高空抛物违法

  民警提示,高空坠物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一种是意外。前者是一种自私损人的行为,后者则是由于客观条件引发的意外事件,比如窗台摆放的物品不慎坠落等被动高空坠物情形。但是,不管是哪一种行为,高空坠物都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新报记者 张艳 通讯员 于雷

  (文中嫌疑人为化名)

  图片由陈塘庄派出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