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上午,天津一中院于全国第七个“宪法宣传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判白皮书》。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天津一中院共审结工伤认定行政案件145件,案件数量整体呈逐年递增趋势,并呈现出“三集中一提成”的特征。
首先,认定工伤的情形相对集中。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占比50%;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分别占比26.47%和12.75%。其次,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相对集中。主要涉及四大行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制造业,这四大行业中,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的职业比较集中的有:服务行业的保安、保洁人员,建筑业的工地工人,交通运输业的司机;制造业的车间工人。最后,影响工伤认定的因素相对集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遭受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相关案例
关于“上下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界定
胡某下班后,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学校接其外孙放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区人社局对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胡某接孩子放学符合社会常情,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区人社局将其认定为下班途中,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易产生争议。“上下班途中”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指职工正常上下班及加班的路途时间,还包括因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具体判断上,应结合伤亡职工的日常工作生活需要,围绕行程目的、路径方向及时间等因素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合理的理解,以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陈含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