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高空抛物,物业公司是否要担责?恶犬伤人,饲养人需要赔偿全部损失吗?出现车祸的机动车没投保,被侵权人权益怎么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为这些社会广泛关注、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释》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以务实管用的条文,明晰责任,定分止争,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遭遇“飞来横祸” 物业是否承担责任?
现代城市高楼林立,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伤事件时有发生,对“头顶上的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作出规范,但实践中对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顺位、追偿问题。
日前,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受损人向物业公司索赔案件。原告长期居住于某小区,并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停车费。然而,原告的车辆在小区停放期间,前挡风玻璃却被空中掉落的铁块砸中而发生爆裂。报案后,公安机关经多次实地走访、查看监控仍无法查明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原告与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无果,遂将其诉至法院。
“《解释》明确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表示。
这场“飞来横祸”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案件重点就落在被告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原告车辆损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被告的过错,认定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解释》,当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时,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被侵权人可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其余部分损害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具体侵权人确定后,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禁养的烈性犬伤人 饲养人能否主张免责?
刘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但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
7岁的徐某跟随祖母王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牵领其犬出行。王某和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面部,徐某被家人送至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徐某家人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
不过,被告刘某却辩称,徐某被犬只抓伤,主要是王某和徐某挑逗狗导致,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刘某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其责任。
对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动物饲养人在享受饲养动物乐趣的同时应承担较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动物给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带来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判决刘某就徐某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