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下一版4  
·股市用新高谢幕2006 《自然》评出今年十大科技新闻
·刘指辞职拜拜泰达(图)
·青年创业低门槛准入 出台4优惠政策支持
·天大王学仲教授荣获书法兰亭终身成就奖
·出租车上路须贴“身份证”(图)
·本市发现人类新HLA等位基因
·警务室首次“进”医院(图)
·12个千斤顶帮百年老天桥长个儿(图)
·读者服务资讯
·北站天桥抬高施工 旅客出行不要掐点
·血透需三甲医院证明 否则医保将不予报销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加入收藏 | 返回主页 | 版面导航 |      
上一期  
      
3上一篇  
2006年12月30日 放大 缩小 还原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29日向社会发布《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较为重大的调整和改进,新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央行称,此举是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有助于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此次政策调整的重点集中于以下四方面:一是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审核后办理,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贸易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其中,进行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可按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部分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三是明确个人可进行的资本项目交易,规范了相关外汇收支活动。四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对外币现钞存取和携带的管理进行了规范。

  同时,《办法》对现行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废止了原来有关个人外汇的16个管理规定。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