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昨日,读者黄女士向快报“城市维权”的法律热线(13389061729)咨询:我目前准备和丈夫冯某离婚。婚前冯某的父母给了冯某10万元炒股,婚后冯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冯某操做买卖,近期股票已增值至近30万元,请问,我是否有权分享婚后的股票收益?
■律师解释
锐特律师事务所沈雁群律师:首先应当明确,冯某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而盈利的近20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有可能是婚后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应算作婚前个人财产的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亏损,该10万元中曾赚了多少、亏损了多少,已无法区分。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冯某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财产的增值,就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但实际上是不可能提供出有力证据的,故这笔增值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炒股有亏有赢,冯某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冯某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虽然冯某婚后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炒股,但黄女士作为妻子肯定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冯某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黄某对股票增值也付出了劳动,因而不能认为黄某没有参与炒股,就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
因此,划分出10万元仍属冯某婚前财产的股金后,其余增值部分黄女士有权利与其共同分享。